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工程變更履約要項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戴先生經營水電,承攬「老周」所開餐廳的水電工程,今年底已屆竣工,戴先生並配合「老周」請領使用執照完成,惟「老周」所開立給付工程款支票竟未兌現,戴先生向「老周」催討,「老周」以水電工程有多項工程未施作,且原始設計有誤,不同意戴先生施作,「老周」並主張抵銷而拒絕付款,戴先生該如何是好?

研析意見:

戴先生承包之水電工程已依約完工,「老周」辯稱戴先生尚有多項工程未施作,或稱因原始設計有誤,不同意戴先生施作等等,戴先生如能提出「老周」書立簽收單為證,提供已取得使用執照之證據。則本案爭點,端視雙方之契約是否對工程變更有特別約定以及「老周」是否可舉證,證明工程變更的事實。

一般而言,若於工程合約書對「工程變更」,能有類似約定「在本工程進行中變更設計及增減工程數量得由雙方共議定合理之單價,依照工程單價計算增減之。」「如不影響工料,或施工慣例所不可缺少者,承攬人均應照做,不得推諉或另索費用,經雙方議定後,以書面附入合約列為附件。」或約定:「保證責任:…如有工程異動應事前一週告知,並得視情況增長工期及增加工程款…」,「老周」主張戴先生未施作部份,應就戴先生設計有誤,其不同意戴先生施作,以及變更設計及增減工程數量等等事實,舉證證明,否則,「老周」上述抗辯,難認有理由。

(臺中市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徐曉萍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6186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