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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亡故後,家屬可否以提款單領取該病人之存款?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一病人有配偶及三名子女,某日該病人死亡後,其配偶是否可自行直接蓋用病人之印鑑章於提款單上而領取該病人郵局帳戶之存款,以作為支付病人積欠醫院之醫療費用?

研析意見:

民法第1151條明文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關於該病人之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並由全體繼承人承受,因此就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全體繼承人為之。則本件病人死亡後,其之郵局帳內之存款乃屬遺產,於尚未分割前,如欲提領者,應由全體繼承人之名義為之,如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而自行以病人之印鑑章蓋用提款單,再向郵局提領帳戶內之存款,依我國法院實務見解,無論其領用存款之用途為何,其之行為均已觸犯刑法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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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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