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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時跌入路上坍塌的坑洞,是否可請求國賠?

  • 發布日期:105-08-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小強前天騎腳踏車上學的時候,在經過的馬路上出現一個蹋陷的大坑洞,沒有作出任何警告的標誌,當時正在清晨,人車稀少,騎車的速度快了一點,等他發現那個坑洞的時候,煞車已經來不及,連人帶車翻落在坑洞內,結果是右小腿骨折,腳踏車頭斷裂,人被送到醫院後,醫生已經在他腳上打石膏固定,目前已經回到家中休養,可能要有一段時間不能到學校上課了,他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嗎?

研析意見:

如果騎著腳踏車在平坦的道路上摔倒受傷,這就誰都不能怪,要怪也只能怪自己太不小心,再壞的後果都得由自已來承擔。問題是這馬路上出現一個大坑洞,使平坦的馬路成為不平坦,不平坦的馬路是會導致往來人車摔倒或陷落的危險,道路的主管單位在坑洞還沒有修復以前,更有義務在道路的坑洞旁邊樹立警告標誌,或者把這一段道路封閉,以策安全。主管單位對於轄區內的道路出現坑洞既沒有迅速修復,也沒有豎立警告標誌等的安全措施,以致騎車的人摔倒受傷,道路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當然有疏失的責任,依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的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損害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是民法的特別規定,遇到國家機關有法條所規定的情形,要優先適用國家賠償法來請求國家賠償,而不是依據民法來主張權利。

(清境農場法律顧問涂芳田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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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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