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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汽車駕照,肇事責任歸屬

  •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天晚上,某甲和太太及小孩,與二名友人,騎乘兩部機車,到住家附近參加廟會活動,在回程時,被某乙所駕駛之自小客車自後方高速追撞。某甲夫婦及一名友人,三人當場慘死,某甲之兒子與另名友人均身受重傷,送醫急救治療,某乙則棄車逃逸。檢察官依據肇事車輛之車籍資料,傳喚車主某丁到庭訊問,某丁表示他只有將車輛借給某乙使用,某乙當時未滿十八歲,尚未取得駕照,試問:某乙、某丁應負何種法律上責任?

研析意見:

關於實際駕車之人某乙的法律責任,可分為刑事與民事兩方面,

(一)刑事責任部分,某乙駕車肇事致他人受有傷害或死亡之結果,已構成刑法第一八五條之四肇事逃逸罪,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另外,如果相關事證或人證可以證明某乙在事發當時是酒醉而無法安全狀態,亦可能同時構成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醉態駕駛罪,且其因此致人於死或重傷,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之刑責。除此之外,某乙固然教唆某丙出面頂替犯罪,但是因為刑法並不處罰犯罪嫌疑人教唆他人頂替之行為,所以某乙此部分行為不構成犯罪。

(二)民事責任部分,某乙必須對於造成甲男夫婦及甲男友人的死亡、甲男之子及友人受傷等結果所衍生之喪葬費、無法受扶養之費用損失、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因某乙尚未年滿二十歲,所以某乙的法定代理人亦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

(三)最後,肇事車輛之車主某丁,如果在出借汽車給某乙時,對於某乙尚未成年且無駕照,甚至某乙當時已有飲酒而無法安全駕駛等事實均清楚知悉,仍然將汽車借給某乙使用,依實務見解,某丁出借汽車之行為可認定為某乙過失侵權行為之幫助行為,依民法的規定,某丁必須與某乙負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花蓮農場法律顧問吳明益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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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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