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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職詐騙陷阱花樣多,小心成為詐騙集團成員

  •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小明是剛畢業的大學生,滿腔熱血,為證明自己不像許多媒體報導所形容的「爛草莓族」、「啃老族」,自從踏出校門開始,即立誓要靠自己生活,積極的到處找工作。日前,小明終於接到一家公司通知面試,便西裝筆挺、信心滿滿的前往。在面試過程中,小明侃侃而談、應答如流,果然獲得老闆的青睞順利被錄取。嗣後,老闆以需要為小明辦理薪資轉帳之戶頭為由,要求小明交付身份證、印章及存摺給人事部門,俾儘速完成。此時的小明,因尚處於被錄取的興奮情緒中,又聽到是為了辦理薪資發放事宜,遂很快的將該些物件都交給公司,並滿心期待的等公司通知他上班。孰料,小明在家等了許久,等到的卻不是上班通知,而是刑事警察局的涉嫌詐欺罪傳喚通知,前往應訊後才發現,以自己名義開立的戶頭,已經匯入許多被害人的血汗錢,自己遭懷疑是詐騙集團的成員,涉嫌詐騙集團!

研析意見:

一、現在這個年代,剛踏出校門不久準備找工作的社會新鮮人,所要面對的是景氣燈號連九藍、大學生起薪22K…等等的嚴峻經濟情勢,找工作極為困難,要找到與自己學歷相當之職業更是難上加難。所以,很多肯認真打拼的新鮮人早就存有「先求有再求好」之觀念。然而,許多不肖之徒,往往利用新鮮人涉世未深,羅織許多陷阱讓這些新鮮人去跳,令他們不幸涉入犯罪而毀掉一生。

二、本案中,小明前往應徵之不肖公司,是以時下常見之各種詐騙手法,令被害人將金錢匯入指定之戶頭,再由該公司的車手去提領獲利,令被害人受到損失。

三、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檢視該公司成員之行為,就是施用詐術,令被害人以為自己遭到某種不利情形而陷入錯誤,進而將自己之金錢匯入該公司所使用小明之戶頭,並旋即遭該公司成員提領而無法取回,令被害人因此受到損害。是整個詐騙行為,除該公司之負責人為正犯外,小明提供帳戶等資料予該公司使用,依照上開條文之規定,小明恐構成詐欺罪嫌之幫助犯。

(花蓮農場法律顧問吳明益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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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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