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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

  •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某甲住家前的人孔蓋,因每次車輛輾過所製造的聲響,造成日常生活作息嚴重的困擾,是否申請國家賠償?

研析意見:

因躁音問題,所依據的相關法規及建議處理方式如下:

一、根據最高法院於九十二年六月十日召開民事庭會議結果,所作成的「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四號」判決,其主旨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忍受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被害人可依民法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的「侵權行為」規定,要求給予損害賠償。惟最高法院在上開判決,另外明示,除了民眾要能夠舉證噪音的存在,也要該噪音的干擾程度要達到「超越一般人生活所能忍受」及「情節重大」二個條件,才能真的要求製造噪音者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某甲可向該地的市公所來填寫申請書,並檢附身份證影本及敘明該事件所造成日常生活作息嚴重困擾的情形有哪些加以舉證,再向市公所訴請所希望達到改善的目標,惟上述的請求,需經國賠小組審核後,才能確定是否能申請國家賠償。

(雲林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簡承佑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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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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