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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效力

  •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阿樹開車子撞到老王,老王的大腿骨折,老王要求阿樹賠償三十萬元,但阿樹只願意賠償十萬元,老王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最後,調解成立,阿樹同意賠償十八萬元,這個調解有效嗎?

研析意見:

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規定,調解成立後,作成調解書,並將調解書送請法院審核,經法院核定後,即有如下之效力:
1.民事部分,不得再行起訴。
2.刑事部分,不得再行告訴或自訴。(如調解書內載明放棄告訴權)
3.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可以作為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法院強制執行。
4.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如果是給付金錢或有價證券時,該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彰化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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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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