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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

  • 發布日期:105-08-26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案例摘要:

有一日,老王在家很無聊,想起之前和孫子學該如何上網,又家裡剛好缺了一個鍋子,於是想去沒屋頂網拍網站去買個不沾鍋來炒菜,在經過一番奮鬥後,終於訂購成功,賣家也超有效率的,在隔日就把商品寄送到府上,老王於是就很開心。

過了大約十來日,老王的手機響了,有個自稱是不沾鍋的賣家跟老王說他上次買了什麼東西,連老王的基本資料都知道,且上次老王簽名的是預付轉帳同意書,同意一次購買12個不沾鍋,如果要求解約必須要先匯款10,000元至指定戶頭才能解約,但老王很聰明沒被騙,但又心有不甘想懲罰該洩漏個資的人,試問老王應採取何種手段。

研析意見:

刑事部分: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前段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又第41條第1項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5條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今有自稱是不沾鍋的賣家竟得知老王所購買之產品及其基本資料,可知可能為詐騙集團成員侵入沒屋頂網站違法蒐集個資用於詐騙或是沒屋頂網站之成員無故洩漏個資給詐騙集團,因此該當個人資料保護第41條第項之罪。又本罪屬告訴乃論之罪,老王得於犯罪嫌疑人是誰後之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民事部分: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又第28條第3項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
次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30條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今老王之個資無故遭受濫用,其可對使用該個資之人請求損害賠償,但因老王的損害屬不易證明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是損害賠償金額為新台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其時效自老王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八德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孔令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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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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