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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彼此看不到罵人不需負責?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老李退役以後開始學習電腦,沒有多久他就學會運用網路,閒來無事除了會上網購物外,他也會到部落格、BBS網站看看,老李雖口齒不是很清楚但生性愛與人爭執,常常自認是古之俠士,或評論時事,或臧否人物,現在發現網路上有很多網站,開放供人發表意見,而且不需跟人面對面說話,不需用真名,這種發表言論的方式對老李而言,可說是如魚得水。

  有一次老李為了大廈中庭的管理問題與管理委員老王發生口角,因為他口齒不清說不過老王,心中怏怏不樂,於是就在上網的時候,匿名發表辱罵老王的言論,說他平日擔任管理委員不負責任是水昆兄、 混蛋,且常藉機與鄰家婦女勾搭像隻花蝴蝶一樣,令人不齒,這個未經證實的消息,不久之後漸漸在網路上傳開來,老王也因朋友的轉述知悉此事,心中很憤怒,於是請家人將網站中辱罵他的發言全部列印下來,經過研判他認為此事應是老李所為,於是他找老李理論,老李以為此事無人知悉,死不承認。
但在老王請人查證網址後,確定是老李所為,於是決定到地檢署控告老李誹謗,請求賠償。
老李觸犯何罪?老王能請求賠償嗎?

說明:

  刑法上妨害名譽的犯罪共有兩種: 一是公然侮辱罪,一是誹謗罪,所謂公然侮辱罪,係指在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之多數人,可以共見或共聞下,以言語、文字或舉動,對於特定人或可推之的人為辱罵,而減損他人的名譽、名望,所謂誹謗罪,不需要有公然的要件,但須行為人不是單純辱罵,而是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特定人或可推定之人名譽的具體事實,方可構成。

  以上述之案例而言,老李於網站中發表辱罵老王是水昆兄、混蛋,勾搭婦女的花蝴蝶一事而論,因在網站上之言論文字是不特定的多數人都可共見,因此這個行為成立,公然侮辱罪。此外,老李於網站中說老王擔任管理委員不負責任,藉機勾搭婦女的說法,已對當事人之名譽產生受損的情況,因此老李可能成立以文字之方法指摘妨害名譽的加重誹謗罪。

  關於妨害名譽刑法有關之規定如下: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他人人格 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隻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網路的傳播無遠弗屆已是現代人平日不可或缺的溝通工具,在網路上發表言論所造成的影響也較諸於一般的公開場合為大,對當事人而言所產生之損害更是難以估計,因此如想藉網路抒發己見,批評他人一定要慎之又慎,如有不實,必然吃上妨害名譽之官司,得不償失。

(屏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黃光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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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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