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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不給父母生活費,是否構成遺棄罪?

  • 發布日期:107-01-25
  • 資料來源:法規會

       榮民老王有五名子女,都有工作,不過,相互推卸扶養老爸的責任,沒人願意給老王生活費,老王能不能告他的子女遺棄?

       老王口中的「給生活費」,在法律上就是「盡扶養義務」,也就是扶養費的意思。老王與五名子女間,是直系血親之關係,依我國民法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所以, 老王的五名兒子女對老王當然應該負有扶養的義務,都應有給老王生活費的義務,如果,五名子女都不給生活費,老王可依民事訴訟程序起訴請求五名子女給付生活費。惟不給生活費是否即構成刑法上之遺棄罪?按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老王的五名子女是不是構成遺棄罪,端視老王是不是會因為這五名子女不給他生活費及照顧,即有生存的危險而定,如果,老王身體硬朗,又有錢,縱使五名子女都不給生活費,仍然可以過活,則老王的五名子女縱使都不給生活費,老王也不會因此有生存的危險,所以老王告子女們遺棄,是不會成立遺棄罪的,但是,如果老王是一個老弱多病的人,五名子女不給錢,就可能餓死或病死時,則老王就是無自救力之人,他告五名子女遺棄即會成立的。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潘欣欣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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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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