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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得否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孫男與王女二人為夫妻,嗣因孫男有外遇,王女提起裁判離婚訴訟,經法院判准離婚確定,但因結婚後王女均在家照顧小孩及家庭,並未外出工作,因此名下無財產,王女得否向孫男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說明:

一、民法中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是用來規範夫妻婚姻共同生活中的財產關係。因此夫妻結婚後得向法院約定所採取之夫妻財產制,依我國民法目前規定之夫妻財產制有「分別財產制
」、「共同財產制」及「法定財產制」,倘夫妻未特別約定,即適用「法定財產制」。

二、我國民法關於「法定財產制」,原本係採「聯合財產制」,其相關規定較偏向夫之一方,對妻之一方相對較為不利,不過經過多次修法後,目前已趨於平等,而目前之「法定財產制」,在財產之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能及債務之負擔上均與分別財產制同,不過仍有部分規定,與「分別財產制」有異,故一般稱之為「修正的分別財產制」或「改良的分別財產制」,其中最大特色,即在於區分「婚前財產」及「婚後財產」,其實益在於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對剩餘財產之計算。

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目的在於「平均夫妻的婚後財產」,並肯定家務勞動價值,其發生於通常法定財產消滅時(包括:夫妻離婚、一方死亡、婚姻無效、婚姻撤銷、及改用其他財產制),故於本案例中,孫男與王女離婚時,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得向他方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其計算方式及請求期間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2.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第三項)。」因此本件王女得訴請孫男應給付兩造間剩餘財產差額之一半,不過法院仍得視王女對家庭之貢獻程度以決定是准予一半或調整其得請求之比例,甚至免除。

(員山榮民醫院法律顧問林國漳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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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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