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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違約金」?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一、違約金之種類為何?
二、違約金之性質如何?

說明:

一、違約金之種類為何?

(一)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以預定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為目的:
1.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之法律規定: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民法第250條第二項前段)。
2.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之效力:
(1)不得於請求違約金外更請求遲延利息、損害賠償
(2)僅得擇一請求原來之給付或違約金(非給付不能之情形)。
3.法院實務上認係損害賠償預定性違約金之約定者:
(1)所約定之違約金屬於何種,應依當事人之意思定之,如未特別約定者,視為不履行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
(2)約定未按期給付,已繳價金沒收,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總額之預定。
(3)如未另為訂明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以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須支付違約金,縱有履行期或履行方法之約定,其所定違約金,仍應視為賠償總額之預定。
(4)房屋買賣,約定不如期搬清交屋,應賠償○○元,係屬賠償性違約金。
(5)約定不於規定期限完工,願加倍返還已收之價金作為違約金,究係何性質之違約金及如何計算,應予審酌認定。
(6)約定雙倍賠償預付金,是否為違約金之約定性質,宜探求當事人之真意。
(7)約定清償貸款之支票,經提示如不能兌現,自退票日起,按中央銀行核定放款利率加倍計算遲延利息,似係違約金性質,不受利率規定之限制。

(二)懲罰性違約金(制裁性、強制性):以強制債務之履行為目的:
1.懲罰性違約金之法律規定: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不完全給付),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即係懲罰性違約金(民法第250條第二項但書)。
2.懲罰性違約金之效力:
(1)法律規定:如係懲罰性違約金,則除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民法第250條第二項但書)。
(2)法院實務見解:
A.除違約金外,並得依民法第233條第二項請求給付遲延利息及賠償其他之損害。
B.除請求違約金外,並得請求本來之給付或替代給付之損害賠償。

(三).解約性違約金:法院實務上有認屬解約性違約金情形。
1.約定為保留契約解除權之代價者。
2.雙方約定一方違約時,他方得解除契約,並請求違約金。
3.約定不依約交付買賣價款時,已交付之價款全部沒收,是否契約於此時當然解除或當然消滅,應予闡明。

二、違約金之性質如何?

(一)從契約:
1.以主契之有效存在為前提。
2.無主契約之違約金,為不真正違約金契約,為符公平原則,仍準用民法第252條之規定。

(二)諾成契約:主債務不履行時,始有支付違約金之義務。

(屏東農場法律顧問許明德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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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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