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何謂「定金」?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一、定金之種類如何?
二、定金之性質如何?
三、定金之效力如何?

說明:

一、定金之種類如何?

(一)法律規定:當事人就定金之收受無特別的約定時:
1.證約定金:即定金之支付視為契約成立。
2.違約定金:本契約不能履行,如由於付定金之一方違約所致者,則不得請求返還定金,如受定金之一方所致者,則應加倍返還定金。

(二)當事人訂定:當事人就定金之收受有特別約定者:
1.解約定金:
(1)約定收受之定金,為保留解除本約之代價,雙方得拋棄定金或加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契約。    
(2)須於相對人著手履行本約前,始得行使解除權,如已著手履行本約,即不得行使。
2.預約定金:(立約定金、猶豫定金):
係於本約成立前,交付定金,約定如付定金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則受定金當事人得沒收定金,如受定金當事人拒不成立本約,則應加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之性質如何?

(一)從契約:定金之授受係為確保主契約之履行為目的之從契約。

(二)要物契約:
1.必須有定金之交付,始成立定金契約。
2.支票之交付,為代物清償,即不影響其為定金之效力,其本約亦應視為成立。

三、定金之效力如何?

(一)本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分。

(二)本約不能履行時(即,給付不能時):
1.因可歸責於付定金之當事人者;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2.因可歸責於受定金之當事人者;應加倍返還定金。
3.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者:定金應返還之。

(屏東農場法律顧問許明德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12431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