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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而不養,親權會被停止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最近有新聞報導,一位吸毒成癮的婦女,近年來因為煙毒案件頻繁出入看守所與監獄,卻對生小孩懷有高度興趣,除了失去自由的日子無法懷孕外,先後生了五個生父都不詳的小孩,生下以後都不養育,讓這些小孩都被育幼院安置。

育幼院收容這家小孩中,一直有人詢問領養小孩的事宜,徵詢煙毒媽的意見,都說:「以後會自己養。」始終不給肯定的答案。一天過一天,小孩到現在還留在院裡,小孩被領養有其黃金期,小孩愈小被領養的機會愈多,錯過黃金期被領養的機率就少了!

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得知後,認為在這種狀況下,不能由煙毒媽任意胡為,否則會影響小孩的幸福與前途,政府要適時介入,準備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停止小孩母親的親權,為五個小孩重新尋找一個溫暖的家!

說明:

主管機關想要停止煙毒媽的「親權」,究竟是要停止她那些權利?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就是親權的代表性法條,父母子女之間就不可以我行我素,一切必需依法行事,作父母的有保護未成年子女心身成長義務,供給日常膳食衣著固不在話下,對於侵害子女身心健康的因素,也負有防止與排除義務。至於教養方面,要盡教導養育的責任,使子女身心健全,茁壯成長。未成年子女為他人奪取或抑留,侵害父母的保護教養權利時,父母可以請求交付子女;對於不聽管教的子女,父母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在必要範圍內可以懲戒子女;依同法第一千零八十六條第一項規定:父母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有為他們處理事務與管理財產的權利。

父母的一方對於照護未成年子女,未能盡民法所規定的權利與義務,依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係屬權利的濫用。這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本案煙毒媽只生不養被送進育幼院安置的五名幼童,最大的只有九歲,最小的剛滿週歲,都是少年及兒童福利法第十二條所稱的兒童,縣、市政府也是該法第六條所定的主管機關,有關父母疏於保護及未盡照顧兒童的責任,這法第四十八條也有與民法相同停止親權的規定,被主管機關雲林縣政府認為煙毒媽所為,已合於上述法條所稱的「濫用」要件,所以要起訴請求法院停止煙毒媽的親權。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法律顧問郭美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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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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