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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何計算剩餘財產之分配及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法定財產係目前最常見之夫妻財產制,且為最方便之夫妻財產制,並不需要具備書面契約或登記,只要夫妻雙方未特別約定財產制,即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便當然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之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即夫妻結婚時所有之財產;與婚後財產:即夫妻關係存續中取得之財產,並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及明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得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對象之範圍。又所謂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係指夫或妻之一方死亡、離婚、改用其他財產制及婚姻撤銷等情形,基於權利得自由處分之概念,故許夫妻得自由約定有關剩餘財產分配之方法,夫妻未協議分配時,始平均分配之。惟在未協議分配之情況下,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中一方之分配額。

專題本文:

法定財產制之特點在於將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保有所有權(民法第1017條第1項參照),並各自對自己債務負清償之責(民法第1023條第1項參照)。因此,在法律上即不會產生夫之債權人可查封妻之財產或妻之債權人可查封夫之財產之不公平現象。其次,夫妻可以各自獨立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自己之財產(民法第1018條參照);使夫妻對於自己之財產保有相當之獨立自主性,打破先前夫妻「聯合財產」之規定,除確保夫妻權益之平等外,亦得以保障交易之安全。此外,為保障夫妻經濟自主及婚姻和諧,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尚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民法第1018條之1參照);於夫妻離婚或一方死亡時,並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民法第1030條之1參照)。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均不在此限。蓋慰撫金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具一身專屬性,與婚姻貢獻及協力無關,縱為婚後取得,亦非屬剩餘財產分配之對象。

又剩餘財產之分配須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而有剩餘,始有分配問題,至於夫或妻現存婚後財產之計算,包括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而未補償者(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參照),以及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除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之相當贈與外,均應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民法第1030條之3第1項參照),且其計算之價值基準,原則上以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參照);相對地,關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之計算,即包括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而未補償者(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參照),以及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慰撫金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者,均應列入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民法第1030條之2第2項參照)。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係因夫妻之身分關係而產生,具一身專屬性,其取得與婚姻之貢獻及協力有密切關係,故於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其繼承人不得繼承,或夫妻離婚時,任何一方之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且夫妻之任何一方不得將該期待權任意讓與,但如已取得他方之承諾或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者,即得讓與及繼承。又夫妻得自由約定有關剩餘財產分配之方法,於夫妻未協議分配時,始平均分配之,但在未協議分配之情況下,如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加以調整,如夫妻之一方對婚姻完全未提供協力或貢獻,且經法院審酌後雖予酌減,亦難符合公平時,法院得免除其分配額(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參照)。又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是獨立於繼承權而存在,亦即夫或妻之一方死亡時,配偶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後,仍可再主張繼承之權利,但不論法定財產關係因何消滅,均應注意此項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時效,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民法第1030條之1第3項參照)。

(訓練中心法律顧問袁健峰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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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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