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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賣掉,承租人可否再繼續住下去?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王先生在公司附近承租了一間房子,環境堪稱幽雅,離上班地點又近,當初就是基於這個理由,所以與房東簽約時,租賃期限一訂就是三年,以免經常在為搬家苦惱,沒想到王先生才住了一年多,房東趙先生即因為準備移民加拿大,最近委託房屋仲介公司處理,擬將該房屋賣掉,因此,王先生非常擔心所住的房子被房東賣掉後無法再繼續住下去。如果房子真的移轉與第三人後,原來的租賃契約是否繼續生效,承租人可不可以再繼續住下去呢?

說明:
    
我國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規定,所稱租賃,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出租人將房屋租與他方使用,最主要的目就是收取租金,房子出租後,當然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惟出租人在租賃關係存續中,將該租賃物所有權轉讓與第三人時,承租人之權利是否受到影響呢?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縱 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對於法律如此規定,我們稱之為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原則。

有了前述法律的規定,始能保護承租人的權益,換句話說,租賃契約原本祇存在於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雙方受租賃契約的拘束,與第三人一點關 係都沒有,但有了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使租賃關係也拘束到第三人 (即買受房屋的人)的權利行使,使承租人在使用收益中的房屋,並不因出租人有權利賣掉而受到一丁點的影響,也就是說,在承租人與受讓人間,勿須再另立租賃契約,於受讓之時當然發生租賃關係,亦即當然讓受出租人所有的權利,並承擔其義務,原出租人更不能終止契約,要求返還租賃物。

承租人有了法律的保護,使其租賃關係繼續存在,惟其租賃期限並非無限期的繼續,仍須以原租賃契約所訂的期限來履行,租期屆滿,租賃關係即 消滅,未定期限者,如果有土地法第一百條之情形者,仍得終止租賃契約。案例中房東將房屋賣給第三人,第三人依法律之規定,要承受出租人所有的 權利及義務,使租賃契約仍舊存續,故承租人王先生仍可依租賃契約繼續住 下去,直至租期屆滿。

(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梁治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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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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