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離婚後是否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甲男、乙女結緍後育有1子小明,因夫妻思想差異而協議離婚並約定未成年子女小明之監護權由母親即乙女單獨享有,則甲男是否應負擔未成年子女小明之扶養費?

說明:

一、按民法第1116條之2明文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又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另依民法第1115條第3項則規定:「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二、是以,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乃係基於父母子女之身分而來,而父母離婚所消滅者,乃雙方之婚姻關係,縱因離婚而使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之親權處於一時停止之狀態,但對於父母與子女間之血親關係毫無影響,因此父母均仍應依其各自資力對未成年子女負扶養之義務。

三、因此,本件甲男、乙女雖已協議離婚,且約定未成年子女小明之監護權由乙女單獨享有,然甲男既係小明之生父,揆諸前開民法相關規定,甲男對於未成年子女小明仍應負扶養義務,故倘若甲男未按月支付小明之扶養費用時,則乙女即得以未成年子女小明之名義對甲男提出訴訟請求給付扶養費。

(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律顧問王伊忱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14409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