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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可以看孩子嗎?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小美與丈夫個性不合,雙方協議離婚。關於財產分配及贍養費之給付,雙方都沒有異議,唯獨對於獨生女的監護權問題,兩個人爭執不下。因雙方離婚協議書裡面記載小孩由二人共同監護。離婚以後,由於前夫把小孩留在身邊,小美擇返回娘家。最近小美聽說前夫經商失敗房屋被查封,為了關心小孩的生活,小美跑去探視,卻遭前夫拒絕了。小美好想爭取單獨監護的權利,如果爭取不到,她希望至少能夠探視子女。如何循法律途徑,可以滿足她的願望嗎?

說明:

夫妻協議離婚時,因就未成年子女監護問題發生爭議,於離婚協議書內載明由夫妻共同監護,依其情形,應可認定兩造就其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係協議由雙方共同任之,並非協議由單方行使。故當事人之一方欲爭取單獨監護之權利,應透過法院家事法庭改任程序為之。

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應提出相當證明

查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分為民法第一O五五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所規定。

案例所示情形,小美欲訴請法院改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其單方任之,宜證明: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雖協議雙方共同任之,惟如何分工付諸闕如,權利義務範圍不明,易生爭執,且將來執行困難,應由一方行使負擔為宜:二、前夫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情事(例如:疏於照顧、虐待等),而就雙方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生活狀況、親職能力及親子互動關係比較,並獲社工人員訪視報告肯認。

探視方式及期間之參考

小美亦可請求法院參酌其雖未擔任對小孩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職,然基於親子間之血緣關係及本於母女之情愛而生之親權,並未完全喪失。是法院得權衡子女最佳利益,為適法之裁判。又探視方式及期間如何,法無明文規定,亦無一明確之標準,應視具體個案情形定之。似宜區分子女年齡階段、有無在學及特殊節日,分別為不同之規定,若父母條件相當,現行實務上,以下探視方式及期間或可供參考:

一、子女滿六歲(就讀小學)前:父母一方得於每月第一週星期六早上八時、第四週星期五晚上七時起至他方家中或雙方約定之地點將子女接出相聚或過夜,並於星期日晚間八時前,將子女送回被告家中或雙方約定之地點。

二、子女滿六歲至未滿十六歲前:
(一)平日上課時間:父母一方得於每月第一個星期六下午一時及第四個星期五下午五時以後,至子女就學地點或其所在地偕子女與父母一方同住,迄星期日晚上七時,送回他方家中或雙方約定之地點。

(二)暑假期間(父母任何一方如欲更動時間須徵得他方同意,並另補以相同日數):自學校放假日起第六日起至第三十五日止,由父母一方於第六日上午九時至他方家中或雙方約定之地點偕子女回父母一方家中,並由父母一方於第三十五日晚間九時前送子女返回他方家中或雙方約定之地點。

(三)寒假期間(父母一方或他方如欲更動時間,須徵得對方同意):自放假日第十一日起至第二十日止,由父母一方於第十一日上午九時至他方家中或雙方約定之地點偕子女回父母一方家中,並由父母一方於第二十日晚間九時前,送子女返回他方家中或雙方約定之地點。如遇農曆春節,除夕日及農曆正月初一日子女與他方同住(如係與父母一方共處期間,毋庸補以父母一方兩日日數),農曆正月初二及初三日子女則與父母一方同住(如係與他方同住期間,父母一方毋庸自原定相處期間扣除兩日日數),父母一方得於初二當日早上八時起,至他方家中或雙方約定之地點將子女接出相聚或過夜,並於初三下午六時前,將子女送回他方家中或雙方約定之地點。

三、於子女滿十六歲之後,應尊重子女個人之意願,由其決定與父母一方或他方同住之時間及方式。

四、每年母親節,母方得於母親節當天早上八時起至父方家中或雙方約定之地點將子女接出相聚,並於該日晚間八時前,將子女送回他方家中或雙方約定之地點。

五、每年子女生日前一週,父母一方得擇一日於當日下午五時起,至他方家中或雙方約定之地點將子女接出相聚,並於該日晚間九時前,將子女送回父方家中或雙方約定之地點。

(桃園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孔令則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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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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