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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購物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及說明:

網路購物又稱電子商務,顧名思義就是運用網際網路作為訂定契約的管道,換言之,當事人利用網際網路媒介來承諾及要約,完成契約行為。電子商務的定義依學者的見解為「電子商務乃是經由網路進行的商業活動,包括商品交易、廣告、服務、資訊提供、金融匯兌、市場情報、電信、以及活動節目販售活動等。」

目前電子商務的交易過程大多採用單方預定式,由提供者預先寫好網頁,在其中明定契約內容,然後架設在網站上由消費者選購。單方預定式的交易模式與消費者保護法有關「定型化契約」並無不同,故學者多主張消費者保護法中有關「定型化契約」的規定,可以適用到網路上出現的各種定型化契約。依據我國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若定型化約款要成為當事人契約的內容時,必須由擬定定型化約的一方,最遲在締約之際,向相對人明示其約款,以利相對人有合理時間與機會了解其約款內容,從而可以決定是否同意使該約款成為契約內容的一部份,而完成交易行為。
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同時,消保法第十二條也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並於同條第二項中列舉以下三種情形,可推定為顯失公平:「1.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2.條款與其排除不予採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3.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

消費者若因為利用網路購物而發生商品瑕疵問題時,如何主張權利?消費者在發生商品瑕疵時,可以行使賠償請求權。求償的管道有以下二種:

(一)民法的求償
1、權利瑕疵擔保:依據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至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可依「債務不履行」請求賠償。
2、物之瑕疵擔保:依據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至第三百六十六條規定,可以採取以下不同方法:
(1)解除契約
(2)減少價金
(3)給付同種類之物
(4)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二)消費者保護法的求償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認為:網路電子商務的法律性質是我國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的「郵購購買」,因此可以適用於消保法的相關規定加以處理。依消保法規定,網路消費者對於其所收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相關條文:

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
出賣人應擔保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對於買受人不得主張任何權利。

民法第三百五十三條
出賣人不履行第三百四十八條至第三百五十一條所定之義務者,買受人得依關於債務不履行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
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三百六十六條
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
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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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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