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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有期限嗎?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今年一月房子被假扣押,但債權人一直沒採取任何的行動,請問假扣押會有期限問題嗎?若有是多久才會消滅呢?

說明: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五百二十八條第三項、第四項之規定, 於前項撤銷假扣押裁定準用之。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本案尚 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者。
二、依本法聲請 調解者。
三、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為聲明者。
四、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
五、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
六、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 聲請假扣押,已依民法第一千零十條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者。

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 差額分配。債權人不於第一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債務人於假扣押原因消滅後,得聲請撤銷假扣押 之決定 (即裁定) 。」「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決定 (裁定) ,除具有停止或撤銷之原因外,不得自由停止執行。」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529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489號、17 年抗字第 282號著有判例。

是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雖得聲請撤銷 假扣押裁定;又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開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3 項:「前項第六款情形,債權人應於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裁定確定之日起十日內,起訴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規定者,債務人亦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 假扣押裁定。但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決定 (裁定) ,除具有停止或撤銷之原因外,不得自由停止執行。

(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法律顧問李蒼棟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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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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