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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程序假扣押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緣甲積欠乙100萬元,乙向甲催討,甲均置之不理,乙欲向法院提起訴訟,惟恐甲知悉後將其財產移轉於他人,待訴訟後已無財產可執行,現乙問應先如何處置?

說明:

債務人積欠債權人方款項,若屢經催討置之不理,想向法院提起訴訟,惟提起訴訟須曠日廢時,待訴訟確定後欲執行時,債務人已將財產移轉他人,讓債權人損失至鉅,故債權人可在訴訟前先作假扣押債務人財產之法律程序,將其查詢債務人財產先作假扣押程序後讓其財產無法移轉,債權人其後便不須擔心訴訟時間過於長久,讓債務人有移轉財產的可乘之機,即可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以保債權。

假扣押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522條: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523條: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民事訴訟法第524條: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第525條:假扣押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三、假扣押之原因。
四、法院。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依假扣押之標的所在地定法院管轄者,應記載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債權人之請求係基於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者,前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雲林榮家法律顧問李建忠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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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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