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說明:
1、民法第1007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1008條規定: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
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非訟事件法第101條規定: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由夫妻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能在住所地為 登記或其主要財產在居所地者,得由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不能依前項規定定管轄之法院者,由司法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前二項登記事務,由地方法院登記處辦理。
2、欲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之資料如下:
須填寫 (1)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 (2)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書 (3)財產清冊
3、須至戶政機關請領印鑑證明
4、須至地政機關請領土地或建物謄本
5、至稅捐機關請領財產清冊
(雲林榮家法律顧問李建忠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