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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案例與相關訴訟之法律程序與關係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一、甲君係就養單身榮民,緣因性交易而結識乙女,兩人玆因日趨熟識而有金錢之借貸,他日,乙女藉詞向甲君借有1筆金額,事後,甲君向乙女索還,卻遭其奚落,雙方起而口角,氣憤之餘,甲君持刀刺殺乙女,致其不治死亡。
二、案發後,甲君透過好友向司法警察報案並停留現場待司法警察到場處理。
三、經法院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數年。
四、訴訟中,甲君申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予以協助辯護。


說明:

一、色字頭上一把刀,生活難免遇有情色,惟應自持自重,尤以聲色場所之酒肉飯囊,更無誠信,而生活中如發生任何法律行為,均應保留證據,避免舉證困難或無法舉證,讓法律權益睡著了。
二、此例,甲君借貸金錢予乙女,如未簽立字據、票據或其他之任何書面,則僅能仰賴雙方之誠信,而無法以法律相關途徑解決。
三、殺人罪,其法定刑甚重,最高可處死刑(刑法第271條第1項),人人均應引以為戒;另就養榮民,如犯此罪而遭判刑確定者,將永遠喪失就養資格(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32條第2項),是極為不智之行徑。
四、倘生活中,不慎或氣憤或其他因素而犯有罪嫌者,均應主動自首(刑法第62條前段),除可彌補不當過錯,更可作為減刑之參酌。
五、為保障人民權益,對於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均可依「法律扶助法」申請提供必要之法律扶助。(視申請人之資力,決定為全部或部分扶助)

(白河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廖道成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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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點閱次數:7807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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