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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可以偷刷先生的信用卡嗎?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某個大陸配偶平日就喜歡花錢打扮自己,由於自己的信用卡額度已被刷滿,以先生住院為由,未經先生許可就拿著他的信用卡刷卡購物,並在信用卡清單上簽上丈夫的名字,後經信用卡銀行核對簽名有誤,並查出是被妻子盜刷。

說明:

此妻子所涉盜刷信用卡的案件,雖然先生不清楚,警方最終是可以將她移送檢察官偵辦,且檢察官即便不追究私用信用卡,卻仍可以偽造文書罪提起公訴。或許你會認為怎麼可以用偽造文書的罪名提起公訴,事實上她在這件案件中並沒有偽造任何文書,只是信用卡清單上簽下丈夫的姓名,這怎算是偽造文書呢?
其實,由案件的犯罪事實來看,檢察官的作法並沒有不對。當事人即便認為這是小事一宗,實為對法律規定有所誤解所致,因為刑法上的犯罪,只有告訴乃論的犯罪,被害人不想告了,檢察官就不能強行介入。信用卡的盜刷,這就犯了刑法第320條第1項的普通竊盜罪。該罪本來是公訴罪,但夫妻間須告訴乃論。至於偽造文書部分,妻子在空白清單上冒簽丈夫的簽名,該空白清單上列印好信用卡的卡號、消費的時間、金額等等。在沒有經過持卡人的簽名,這空白清單的確不算是文書,但是經過持卡人的簽名,這清單上預先填載的事項,由持卡人表示完全同意填寫,就成為持卡人自己填寫的清單。所以在清單上偽造持卡人的簽名,便成了偽造清單的私文書罪,依刑法第210條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不算是輕罪,罪證明確,檢察官是不可以隨便予以處分的。

(龍泉榮民醫院法律顧問林敏澤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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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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