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談測謊鑑定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一般人對於測謊有所疑慮之處,在於受測謊的人可能因人格特性或對於測謊質問之問題無法真正瞭解,致出現不應有之情緒波動反應,此時若過於相信測謊結果,反而有害於正確之事實認定,讓事情越來越複雜,因此法院的見解認為,測謊的結果,受測謊人縱使否認犯罪之供述呈現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還必須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來審理受測謊人是否有罪,換句話說,測謊的結果只能作為法院審理時的參考,並非只要測謊不通過,就一定會判決受測謊人是有罪的。

說明:

測謊鑑定是一種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的情緒被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分析判斷受測者之供述是否違反其內心之真意,而屬虛偽不實。這種測謊儀器及技術引進我國甚早可能專業人員不足或技術不純熟,司法機關甚少採用,但警調單位一直用為偵防的輔助器材。近年出現判例認為鑑定人員倘若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基於保障緘默權而事先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使用的測謊儀器及其測試的問題與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就為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人員分析判斷有不實之情緒被動反應,依補強性法則,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自由判斷之職權,又之亦得為有利於受測者之認定,是測謊鑑定具備上述的各種條件下,已被認為證據能力,即被認有作為證據的資格,這是我國司法使用科學鑑定作為證據新的里程。

(桃園榮譽國民之家法律顧問鄭志周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6443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