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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訴權人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小傑和大胖均已成年,二人本為多年好友,同時喜歡上女子小瑛,小瑛又周旋於小傑和大判二人之間,與二人同時往來,某日小傑去找小瑛,正巧遇見大胖和小瑛發生爭執拉扯,小傑衝上前阻止大胖,要把大胖和小瑛拉開不成,小瑛掙扎尖叫不已,小傑一時心急順手拿起放在窗邊的棒球棍往大胖頭上敲下,大胖當場倒地頭部流血昏迷,小傑和小瑛見狀立刻將大胖送醫急救,大胖母親知悉後非常生氣,堅持對小傑提出殺人未遂告訴,大胖清醒之後不願追究表明不願提出告訴,但警方以殺人未遂為公訴罪,將小傑移送地檢署偵辦。

本文:

一、告訴係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告訴權人係指有權告訴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至第236條之規定,下列之人有告訴權:1、犯罪之被害人,此被害人指因犯罪直接被害之人而言;2、配偶,指經過結婚且婚姻關係尚在存續中者而言;3、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具法定代理人身分,應以告訴時被害人尚未成年且未死亡為準;4、代行告訴人,告訴乃論之罪,以告訴為訴追之條件,此類犯罪,無得為告訴之人,或得為告訴之人不能行使告訴權者,為充實其訴追的條件,檢察官得依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指定代行告訴人。

二、本件大胖已成年且大胖並未死亡,其母親並無獨立告訴權,故小傑是否會被訴追,視其所犯之罪會有很大影響,如果檢察官偵查後認為小傑行為具殺人故意,所犯為殺人未遂罪,因為殺人未遂為公訴罪,大胖雖表明不願追究,檢察官仍須依法訴追究辦;但如果檢察官調查後認為小傑只是有傷害意思,不具殺人故意,因為普通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大胖已表明不願提出告訴,基於不告不理,傷害罪即欠卻訴追要件,雖然大胖的母親要追究,但其非獨立告訴權人,檢察官只能為不起訴處分。

(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盛枝芬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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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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