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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及撤回告訴之效力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小傑和大胖均已成年,二人本為多年好友,同時喜歡上女子小瑛,小瑛又周旋於小傑和大判二人之間,與二人同時往來,小瑛又對小傑抱怨大胖對她糾纏不已。某日小傑相約大胖談判,要求大胖退出,不要與小瑛糾纏,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兩人均掛彩,事後小傑越想越氣,邀約同事好友A、B、C、D四人,相約深夜在大胖每日回家必經之巷口等待,大胖一出現巷口,眾人即蜂擁圍堵大胖一陣拳打腳踢後,因聽到警車鳴笛聲,所有人一哄而散。大胖經警方送醫治療後,幸無大礙,大胖不認識A、B、C、D等人,故僅對小傑提出傷害告訴,但經警方追查後,查出A、B、C、D四人均涉案而一併移送檢察官偵辦,五人並均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案件移送法院審理中。某日A的母親帶著A來向大胖道歉,說自己是單親家庭,辛辛苦苦才把A拉拔長大,願意賠償大胖受傷之損害,哭哭啼啼地懇求大胖原諒不要告A,大胖經A母親再三懇求,起惻隱之心,遂同意原諒A而具狀撤回對A之傷害告訴,未久即收到法院對所有被告之不受理判決書。

本文:

一、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為訴追的條件,並非偵查條件,檢察官偵查告訴乃論之罪,不待告訴而開始,但倘未經告訴權人之合法告訴,其訴追條件即尚未具備。故眾人圍毆大胖,經人報警,雖尚未經大胖提告,警方仍得依法主動偵查,並查得A、B、C、D四人均涉案。

二、告訴的效力,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對於共犯一人提出告訴者,其效力及其他共犯,故大胖雖僅對小傑提出傷害告訴,告訴的效力及於A、B、C、D四人,而檢察官亦依法將四人均提起公訴。

三、撤回告訴的效力,依照上開同條告訴不可分之規定,對於共犯之一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也會及於其他共犯,故大胖雖僅同意對A撤回傷害告訴,但撤回的效力會及於全部共犯,法院只能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規定對小傑及A、B、C、D等人為不受理判決。因此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只能選擇要不要提告,而不能選擇對共犯要告那些人或不告那些人。

(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盛枝芬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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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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