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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牆享受冷氣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甲與冷凍公司附設之冷藏房為鄰,而甲為享受冷氣,偷偷挖牆壁,使冷氣得進入己屋,致使冷凍公司電費之開支增加不少。甲之所為是否構成動產竊盜罪?甲之所為是否構成毀壞建築物罪?

本文:

一、毀壞建築物罪,以行為人有毀壞他人建築物重要部分,使該建築物失其效用之故意,為成立要件,如因鬥毆氣憤而亂擲石塊,致將他人房屋之牆壁上泥土剝落一部分,既未喪失該建築物之效用,除具有刑法第354條毀損他人所有物之條件,得成立該罪外,要難以毀損建築物相繩。(50年台上字第870號判決)

二、動產竊盜罪乃以竊取他人所持有之動產為內容之犯罪,既稱動產,當以有體物有限。冷氣固非物理上之有體物,然因其有控制之可能屬於與熟能相似其他能量,與電器並無不同,故非不可視為刑法上之有體物,是其自可為動產竊盜罪之客體。惟是竊用冷氣,當可構成動產竊盜罪。

三、甲挖牆壁,未損及建築物之重要部分,又因冷凍房之冷氣乃屬自動控制,當不致因冷氣外洩而損及冷凍機器之效用,是故甲之挖穿牆壁部分,不構成毀壞建築物罪或其他毀棄損壞罪。

四、甲構成動產竊盜罪。

(臺東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李泰宏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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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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