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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暴力探討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近來對醫護人員施加暴力的事件層出不窮,102年底某鄉民代表怒摑護理師巴掌…,醫療暴力浮上檯面遭各界撻伐,立法院於103年1月29日通過醫療法第24條及第106條修正案,明定任何人對執行醫療業務中之醫事人員有毆打、言語脅迫等涉及刑責的醫療暴力情事,警察機關應移送檢察官偵辦,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藉以遏止日益猖獗的醫療暴力事件。

本文:

暴力行為類型:

身體暴力:護理人員於醫院內曾遭受他人肢體之力量或合併物品踢、咬、撞、推、拍、打(含傷害及未傷害)而感到害怕之經驗。

語言暴力:護理人員於醫院內曾遭受他人吼叫、罵髒話及羞辱的話語攻擊或威脅,而感到生氣、被貶、蒙羞、不光采、缺乏尊重、降低地位或害怕的經驗。

威脅行為:護理人員於醫院內曾遭受他人握拳、揮拳、丟病歷、電話、椅子或器械等粗暴行為的攻擊而感到害怕之經驗。

一、傷害罪

按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乃行為人客觀上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主觀上亦有認知與意欲。該案告訴人在上開護理長室內遭被告接續掌摑左臉及右臉等情,業據證人證述及被告自承如前,而其於遭到掌摑後,即於同日下午,前往醫院急診就醫,經該院醫師診斷,告訴人受有雙側臉頰挫傷及左耳挫傷等傷害,有該院急診病歷及護理紀錄,另觀諸傷勢照片,其之左耳,明顯有紅腫痕跡,足見前開所受之傷勢,確係因被告掌摑行為所致。

二、公然侮辱罪
刑法分則上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經查,上開案件之護理長室與護理站彼此緊密相連,且護理長室門口即為通道,苟本件被告掌摑告訴人之護理長室大門未緊閉,客觀上即處於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又被告於上開時、地,掌摑告訴人,告訴人心感自尊受到減損,且被告亦自承拉上護理長室門、窗係欲保留告訴人尊嚴,足見被告亦知悉在未緊閉門窗之護理長室內掌摑告訴人,確會減損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

所謂「侮辱」,指粗鄙之言語舉動侮謾辱罵或為其他輕蔑人之行為,亦即直接對人謾罵、嘲笑或其他表示,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經查,本案被告於前揭時、地,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護理長室內,掌摑告訴人,足以減損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復造成告訴人受有前開傷害。

三、個案結論

該鄉民代表係因其父親在醫院住院治療期間病況變化,導致自我情緒控制能力不佳,而僅因護理人員依醫院規定,未於電話中將其父病況告知,即未克制己身情緒,掌摑醫護人員,除致該員身體受有傷害外,更致使名譽及人格受到貶損。再審酌醫院屬於半開放性質,需要面對各式各樣醫療病痛的病人和家屬,尤其加護病房,屬於高暴力風險的職場,而「醫療暴力」行為不僅讓現場醫事人員受到身心傷害,也嚴重影響就醫病人及家屬的權益與安全,除了打擊整體醫療士氣,更會加速醫事人力流失,最終減損醫療品質,影響全體國民就醫權益,故本件之暴力行為不獨僅對醫護人員自身之名譽及身體法益受有損害,更對於公共利益,造成相當程度之損害。

本案被告同時以掌摑告訴人之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及同法第309 條第2 項之強暴侮辱罪之數罪名,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處斷。
被告犯傷害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亦因違反醫療法第24條第2項,裁處罰鍰新臺幣5萬元。

(臺北榮民總醫院蘇澳分院法律顧問郭美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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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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