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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協調四大超商 寄杯咖啡沒有領取期限

  • 發布日期: 105-05-30
  • 資料來源: 消費者保護處

豔陽高照,來杯冰咖啡,消暑又提神。因此超商不定期推出第二杯咖啡享折扣等優惠活動,並提供寄杯等配套服務,吸引消費者,但是如果寄杯因為超商限制領取期限,甚至逾期領取時,即拒絕兌換,消費者的小確幸就變成大傷感了。行政院消保處為保障消費者權益,避免消費者的寄杯咖啡悄悄消失,特邀集四大超商、主管機關經濟部及學者專家等召開研商會議,獲致結論如下:

一、企業經營者以第二杯享折扣的方式促銷咖啡以及提供寄杯服務,具有增加來客率與降低進貨成本等營業利基,不應以僅屬於企業經營者片面提供消費者優惠服務的觀點看待,所以企業經營者辦理咖啡促銷活動,應以平等互惠的理念處理寄杯的消費者保護事宜。

二、消費者預付費用後寄杯,企業經營者限制消費者領取期限,並於逾期後不提供兌領,違反平等互惠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有關日前報載全家便利商店限制消費者寄杯須在一周內兌換一節,經該公司表示加蓋期限章的用意,只在於善意提醒消費者儘早使用,為避免爭議,該公司表示將協調取消期限章戳。四大超商也都說明,不會限制消費者咖啡寄杯的領取期限。

三、企業經營者如果以發行禮券的方式促銷咖啡時,應遵守禮券相關規範,除了應提供履約擔保外,若有優惠方案使用方式(例如優惠期間和優惠差價等),應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則並充分揭露消費資訊,使消費者在交易的時候,能作正確的判斷與選擇。

四、其他咖啡連鎖店,若有類似咖啡促銷活動,應依上述結論所揭示的原理原則辦理。

此外,行政院消保處提醒,寄杯咖啡多以發票作為憑證,而列印發票的小白單會有日久褪色的情形,消費者應儘早兌換,避免發生日後不易辨識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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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處協調四大超商 寄杯咖啡沒有領取期限.pdf 105-08-31 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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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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