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給付 | |
有關退除給付問題(詳如答覆內容) | |
問題: 一、本人有軍、公雙重身分,軍中年資21年,輔導會公務年資亦21年,退休時選領公職退俸,軍職則領一次退休金,事實上軍職早在民國95年就已結算在案,當屬私人財產。孰料受年金改革影響,政府竟不分青紅皂白,追溯、追殺已結清之退休金,俸額由上校原5萬元左右,調降至少尉本俸一級,加專業加級的樓地板38,990元,連降五大級,真不知個人尊嚴、軍人榮譽、國家信譽何在?豈不是等同於偷、强的政府嗎?這麼不合理的處分、遭遇,位居維護榮民權益的輔導會,難道可以坐視不管嗎?冀盼能有積極的作為! 二、個人公務退休金,受年金改革影響,優惠存款利率二年早已歸零,退休金部分,也受到逐年遞減,損失慘重,自不在話下,政府使出毫無誠信可言的軍、公雙殺,又怎麼能讓我們犧牲奉獻國家四十年以上的軍、公人員折服呢? 三、准予軍職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辦理臺銀優惠存款,乃政府基於照顧渠等退休後基本生活所需不足之承諾,所採行的權宜措施。今新政府執政,一聲令下,基於社會公益,無視人民的生命財產,大肆廝殺、掠奪,幹一場轟轟烈烈的年金改革,蓄意破壞政府的誠信正義!最近新發現,自今111年優惠依規調降優存利率(110-111年)應維持10%,但時間未到,就被偷偷降低為8%,這是誠信的政府所應為? 四、尤其不解的是,大法官釋憲明訂最低基生活保障金額38,990元,應視為等同於保障最基層軍公教人員基本生活所需之退休俸(金),但衛福部卻一味蓄意挑戰,曲解大法官釋憲的位階及權威性,不明究裏,一意孤行,仍持續違法,視為一般利息所得,而再扣繳二代健保費,實已嚴重侵害個人合法權益,真讓人有被剝好幾層皮的感受,建請輔導會與國防部、衛生福利部等機關溝通,研議調整軍公教退休制度中,極不合理,而有損個人尊嚴、軍人榮譽、國家信譽的最低保障金額及扣繳補充健保費等相關措施事宜,作為補救,以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答覆: 一、現行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再任公職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公務人員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停止領受退休俸或贍養金,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二、此係國防部研修服役條例時參酌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相關規定而訂定,為一致性規範與審定標準,且優於公務員相關規定。 三、支領退伍金人員,國防部核定之優惠存款權利,依國防部主管之服役條例與相關規定辦理,至於因公務員身分核定之優存,則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四、照顧退伍袍澤是本會服務宗旨,榮民(眷)如遭遇困境,可就近向地區榮服處申請急難救助或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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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2-27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