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目前榮民就養金發放條件需房產價值低於650萬,而臺北市房價幾乎不可能有低於650萬的房價,建議調高金額以符合臺北市現況。 | |
一、本會基於「崇功報勳」原則,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6條第1項第7款規定,不動產限額審查標準以申請人與配偶所有之不動產合計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 二、就養審核不動產之審查對象為榮民及配偶,而社會救助法係以全家人口(申請人、配偶、一等親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為計算基準,就此視之,就養標準較為寬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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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08-24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