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認識車禍事故的刑事責任

  • 發布日期:105-08-29
  • 資料來源:法規會

專題摘要:

案例:甲君是一位計程車司機,某日行駛在市區道路上,因為有一輛機車快速超車到葉大偉的車前,葉大偉就緊急煞車,所幸沒有與該機車發生擦撞,葉大偉就繼續往前駛離。兩天後,甲君接到市警局交通隊警員的到案說明通知,案由為涉嫌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原來甲君該次緊急煞車時,還有另一輛機車跟在甲君的車後行駛,因為甲君所駕的計程車突然煞車,機車騎士煞車不及而滑倒,造成手、腳多處挫傷及機車毀損,該名機車騎士記下甲君的車號,便向交通隊報案,並對甲君提起過失傷害罪及肇事逃逸的刑事告訴。

如何申請車禍事故責任鑑定?
目前車禍事故責任的鑑定機關為「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依《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規定,得申請行車事故責任鑑定者有:  (1)經警察機關處理,並由行車事故當事人或其繼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車輛所有人申請鑑定;(2)經現場處理機關移送、司法機關囑託鑑定。

案例解析:

「從事業務之人」之要件,例如計程車司機、公車司機及大貨車駕駛…等,法律上對此等行業之人課以較高的注意義務,若因業務上過失時而發生車禍事故時,就構成了「業務過失傷害罪」。

前述案例中,甲君駕車緊急煞車,行駛於後方的機車騎士因煞車不及而滑倒,造成手、腳多處挫傷及機車毀損,如經「臺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責任為:機車騎士未保持安全距離且未注意車前狀況,前汽車駕駛人則無肇事原因。可認甲君並未構成《刑法》第284條第2項之業務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罪的部分,因葉大偉對於當時發生車禍事故並不知悉,也沒有「逃逸」的認知,應認為不成立肇事逃逸罪。

說明:

《刑法》第284條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4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南投縣榮民服務處法律顧問吳萬春律師提供)

[文中所援引之相關法規如有變動,仍請注意依最新之法規為準]

分享
  • facebook
  • google
  • line
  • 列印
  • 點閱次數:9108
  • 最近更新日期:112-04-13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