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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後服務

  • 發布日期:110-01-05
  • 發布單位:屏東榮譽國民之家
由家主任主持公祭典禮

由家主任主持公祭典禮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  ( 民國 105 年 12 月 06 日 修正 )  

單身亡故榮民殯葬服務: 

  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簡稱單身榮民〉亡故,因在臺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譽國民之家,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並訂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亡故榮民殯葬事務作業要點」,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辦理殯葬事務採購,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亡故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維護亡故榮民之尊嚴。

申請就養喪補費所需資料:

一、對象

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親死亡安養榮民)。

二、申請人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三、承辦單位

(一)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家)。

(二)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四、檢附申請資料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二)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受理機構得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三)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

五、申請期限

請於死亡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遺產管理:

單身亡故榮民大陸親屬遺產繼承

一、依據: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法繼承編

二、辦理單位:

本會所屬各榮民服務處及榮譽國民之家

三、申請繼承資格:

符合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如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孫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四、申請繼承程序:

1.大陸地區繼承人向住所之省、市(縣、市)公證處,申辦「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各2份。
2.再由受託人將大陸地區寄來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正本持往海基會驗證,並得證明。
3.檢具「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逕洽故者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領「除戶謄本」。
4.再檢具上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除戶謄本及填妥「親屬繼承系統表」各1份,向亡故榮民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具狀聲請繼承表示(被繼承人亡故之日起3年內聲請,逾期視同拋棄繼承),並經法院裁定繼承「繼承准予備查」(核發通知書或函)。
5.以上步驟均完成後,即檢送全部證件,向故員「法定遺產管理人」(故員戶籍地之榮民服務處或榮譽國民之家),提出遺產繼承申請案。

五、申請繼承應備證件(原本)

1.親屬關係公證書。
2.委託公證書。
3.海基會驗證證明(2種)。
4.故員除戶謄本。
5.親屬繼承系統表。
6.法院准予備查通知(函)。
7.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8.申請書
9.切結書、保證書
10.領據

上列8至10表格文件可向遺產管理機構索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