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
單身亡故榮民大陸親屬遺產繼承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民法繼承編。 二、辦理單位: (一)輔導組。 (二)承辦人:羅社工員。 (三)電話:(05)-5324100分機1802 三、申請繼承資格:符合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如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四、申請繼承程序: (一)大陸地區繼承人向住所之省、市(縣、市)公證處,申辦「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各2份。 (二)再由受託人將大陸地區寄來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正本持往海基會驗證,並得證明。 (三)檢具「親屬關係公證書」、「委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逕洽故者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領「除戶 (四)再檢具上列公證書、海基會證明、除戶謄本及填妥「親屬繼承系統表」各1份,向亡故榮民住所地之地方 (五)以上步驟均完成後,即檢送全部證件,向本家(法定遺產管理人)提出遺產繼承申請案。 五、申請繼承應備證件(原本) (一)經海基會驗證證明之親屬關係公證書。 (二)經海基會驗證證明之委託公證書。 (三)故員除戶謄本。 (四)親屬繼承系統表。 (五)法院准予備查通知(函)。 (六)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 (七)繼承人常住人口登記卡或居明身分證,及最近3個月內全身(4x6”)照片一張。 (八)其他足資證明為繼承人之相關文件。 (九)請領遺產申請書。 (十)保證繼承身分切結書。 (十一)領據。 (十二)遺骸(骨灰)具領切結書。 (十三)保證書。 (十四)上列(九)至(十三)表格文件可向本家輔導組索取或至本家表單下載專區下載。 附件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