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再任公職等職務,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7,000元者,停發退除給與
一、 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34條第1項、第46條第3項規定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辦理。 二、行政院修正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公務人員委任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自113年1月1日起調整為新臺幣3萬7,000元。 三、配合前開修正,支領退休俸或贍養金之軍官、士官,再任公職等職務,自113年1月1日起,其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新臺幣3萬7,000元者,停發退除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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