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政策電子圖文說明
臺灣四面環海,海洋資源豐富,擁有發展海洋得天獨厚的天然環境。為打造我國成為生態永續、海域安全、產業繁榮的優質海洋國家,政府於107年4月成立海洋委員會,作為海洋政策的統合機關,並於108年11月公布《海洋基本法》,提出海洋事務政策方向,明定每年的6月8日為國家海洋日;109年6月發布《國家海洋政策白皮書》,以「建構區域戰略思維,保衛海域主權權益」、「落實海域執法作為,促進區域安全合作」、「維護海洋生態健康,優化海洋環境品質」、「確立產業發展目標,促進藍色產業升級」、「型塑全民親海風氣,培養海洋國家思維」與「孕育科學發展動能,厚植學術研究能量」六大目標,作為海洋施政藍圖。 為打造優質海洋產業發展環境,並兼顧生態保育及環境永續利用,繼112年陸續修正《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布《海洋產業發展條例》等法後,行政院再於113年2月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立法院於113年7月12日三讀通過),期讓臺灣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促進海洋保護區管理成效、保育與復育海洋生物多樣性等面向邁進,並與《氣候變遷因應法》等法規互相呼應,以營造健康的海洋生態環境,同時兼顧藍色產業的永續經營,使人與海洋和諧共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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