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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訓公費生篇】我想瞭解輔導會培育公費醫師權利義務規範有哪些?

  • 發布日期:110-07-20
  • 發布單位:就醫保健處

選填國防醫學院醫學系代訓公費生為志願者,如經錄取註冊入學後,須遵守下列事項:

一、 在學期間應注意事項:
(一) 不得轉為自費生,於新生註冊入學時,應填具志願書及保證書。
(二) 受領公費待遇年數為6年,如因學分抵免等因素而縮短修業年數者,受領公費待遇年數應比照修業年數縮短。公費待遇項目包括主(副)食費、學雜費(含實驗費)、書籍費、制服費、平安保險費、宿舍費(含電腦網路使用費)及應屆畢業生旅行參觀費,學校無法提供宿舍者,得比照國防醫學院宿舍費用發給宿舍費。但自行住宿校外者,不予補助。


二、 畢業後應服務事宜:
(一) 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依醫療資源不足地區醫師人力與機構醫療需求,辦理分發服務事宜,服務年限至少6年。
(二) 應於到職之日起1年內取得醫師資格;未取得醫師證書前之服務年資至多採計1年。
(三) 於服務期間不得自行離職或從事其他工作,亦不得以自費出國進修。
(四) 入伍後,自願轉服志願役者,於國防部所屬軍醫院之訓練服務期間,不計入公費服務年數。
(五) 未履行服務義務者,除應按比例追繳受領公費外,醫師證書並由輔導會保管至履行服務年限屆滿,始予發還。


三、 國防醫學院醫學系代訓公費生事項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公費醫師培育及分發服務實施簡則」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理國防醫學院畢業公費醫師分發服務作業要點」等規定辦理。


四、 若有各項疑義,請逕洽輔導會就醫保健處諮詢。電話:(02)2757-0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