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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訓練師

徵才機關: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職稱: 副訓練師
名額: 1名(重機械修護職類)(得依需要列候補1至2人,有效期間自甄選結果確定之翌日起3個月內)
資格條件: 一、 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五條所列資格之一:
(一) 專科學校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一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二) 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三) 具有碩士學位,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二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乙級技術士證或技能競賽國手資格。
(四) 具有碩士學位,並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四年。
(五) 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博士學位。
(六) 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七年,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七) 持有講師合格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二年。
(八) 持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之職業學校以上合格教師登記證書,並有應聘職類之教學經驗滿七年。
(九) 曾從事與應聘職類相關之專業技術工作滿十五年。
(十) 任助理訓練師滿三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具有與應聘職類相關系所之碩士以上學位。
(十一) 任助理訓練師滿五年,服務成績優良,並有與應聘職類相關且經審查合格之著作或創作發明。
(十二) 任助理訓練師滿六年,服務成績優良,並取得與應聘職類相關之甲級技術士證或於技能競賽獲前三名。

二、無具有「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事: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 曾任公務員受撤職或休職處分,其停止任用或休職期間,尚未屆滿。

工作項目: 一、 負責教學班隊教育訓練、教務及教學行政等業務。
二、 辦理班隊教材、訓練場地、機具設施等規劃及創新。
三、 負責班隊教室、工場設備(施)、器材維護管理。
四、 負責各項訓練材料、經費申請,及管制運用作業。
五、 負責教學班隊學員輔導有關事宜。
六、 輪值職訓中心日間值勤人員。
七、 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工作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78號
聯絡方式(含檢具文件):

1. 請於115年10月28日前檢附公務人員履歷表、國民身分證(正反面)、榮民證、學歷證明及相關證照文件影本,掛號寄達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78號人事室張主任收(電話03-3321224分機111),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信封請註明「應徵副訓練師」字樣。

2. 甄選程序:符合前開資格條件,且經審查合於業務需要者,另行通知筆試、實作、試教及面試。

3. 不符合前開資格條件或經審查不合業務需求者,恕不通知及退還資料。

4. 出缺時間:116年1月16日

5. 月酬標準:依職業訓練師與學校教師年資相互採計及待遇比照辦法規定支給。

6. 職業訓練師之請(休) 假、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費、保險、退休、資遣及撫卹準用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辦理。

有效期間(啟): 115-09-29
有效期間(迄): 115-10-28
發布日期: 1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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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訓練師外補公告.pdf 115-09-2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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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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