榮民證申請 | |
凡符合申請條件人員,皆可至榮民服務處攜應備證件及填寫申請表辦理。 | |
一、志願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其服現役滿十年,或服現役期滿,志願留營或再入營服現役,先後合計滿十年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二、志願服軍官、士官役,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二月九日前已入營服役;志願服士兵役,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前已入營服役,各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規定,服滿役期退伍、除役或解除召集者。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四、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五、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 |
檢附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正本及最近三個月內一吋脫帽半身照片數位檔(無數位檔照片者,需提供實體照片一張或親至榮服處現場拍攝)。 | |
郵寄或親領 | |
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 |
須填寫榮民證申請表。 |
附件下載
檔案名稱 | 更新日期 | 下載次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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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民證申請表.pdf | 110-12-24 | 45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