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0-08-19
- 資料來源:就養養護處
答覆:
一、經國防部或各軍種司令部註銷退除役令者,本會即配合註銷榮民證。
二、退伍後再入營服現役人員之舊式榮民證,請所隸軍種司令部協助收繳函送本會註銷,或由本會逕依回役令(函),函請當事人向本會或戶籍地榮服處繳銷;新式榮民證者,由本會逕於榮民資料檔註記併予註銷。
三、外職停役人員,於停役原因消失回役時,請所隸軍種司令部協助收繳舊式榮民證函送本會註銷,或由本會逕依回役令(函),函請當事人向本會或戶籍地榮服處繳銷;新式榮民證者,由本會逕於榮民資料檔註記併予註銷。
四、具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永遠停止權益情形者,其舊式榮民證由榮服處收繳註銷;新式榮民證者,由本會逕於榮民資料檔註記停權併予註銷。至因案暫時停止權益者,僅註記停權事由及時間。
五、單身榮民亡故,由處理善後之遺產管理機構,併其遺物資料存卷歸檔;至有眷榮民亡故時,其榮民證不需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