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1-03-09
- 資料來源:退除給付處
答覆: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規定略以:
一、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可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
二、另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項規定選擇給與退休俸。
答覆:
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23條規定略以:
一、現役二十年以上,或服現役十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可依服現役年資,按月給與退休俸終身。
二、另在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傷、身心障礙,經檢定不堪服役,合於國軍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就養基準者,按月給與贍養金終身,或依志願,按前項規定選擇給與退休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