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06-02 資料來源:服務照顧處 答覆: 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大陸地區配偶持「團聚」事由之旅行證來台者,自入境之日起算,在台連續停留滿四個月起,應以眷屬身份依附台灣地區配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