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日期:112-06-02
- 資料來源:服務照顧處
答覆:
(一)就養榮民亡故,且家屬均未申領政府預算發給之喪葬補助時,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二)應於死亡之日起算1年內提出申請(安養內住之榮民向就養榮家申請、安養外住之榮民向戶籍所在地之各縣市榮民服務處),逾期不予受理。
(三)應備文件: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2.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受理機構得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
答覆:
(一)就養榮民亡故,且家屬均未申領政府預算發給之喪葬補助時,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家屬、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二)應於死亡之日起算1年內提出申請(安養內住之榮民向就養榮家申請、安養外住之榮民向戶籍所在地之各縣市榮民服務處),逾期不予受理。
(三)應備文件:1.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2.載有亡故榮民死亡記事之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但受理機構得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查詢列印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