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06-02 資料來源:服務照顧處 答覆: 符合我國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法定繼承人順序如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如子、女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孫子、孫女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1140條參照)。 (二)父母。 (三)兄弟姐妹。 (四)祖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