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一、就養金能否比照退休俸,在榮民亡故後,遺眷續領一半的金額。二、建議就養金榮民亡故後,其配偶能繼承該就養金續領。 | |
一、就養給付係基於退除役官兵(榮民)對國家之貢獻,於渠等年老生活困苦時給予之生活補助。 二、其來源為政府公務預算支應,必須經資產調查,屬於生活困苦者始能獲得,並非每一榮民均可領取,與國軍軍官士官依據工作年資,及在職時個人提撥金額,於退休後領取之退休俸,在性質及目的上均不相同,故就養榮民亡故後其遺眷無法領取就養給付,尚請諒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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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05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