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除給付 | |
希望能讓未領退休俸之榮民也享有水電9折優待的福利。 | |
一、水電優待係依據「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住宅自用水電優待辦法」辦理。 二、優待對象: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家屬,其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父母。 (三)子女:未滿20歲,或年滿20歲未婚就讀政府立案大專院校,具有正式學籍(不含公費生)或未婚(含已離婚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 三、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死亡,其家屬改支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之半數期間,仍得申請水電優待,至配偶死亡或再婚、父母死亡、子女成年、結婚、大學畢業或身心障礙原因消滅時止。 四、承上,其優惠目的係透過制度達到官兵長留久用、照顧領取退俸人員家庭並兼顧國家財務平衡,爰未提供全數退除役官兵水電優惠,尚請諒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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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1-05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