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建議就養資格將子女收入排除。 答覆: 一、因民法規定直系血親及夫妻互負扶養義務,爰申請人配偶及子女收入皆應納入本會就養審查範圍,計入全家人口總收入。 二、承上,如渠等未履行扶養義務,申請人得檢附相關資料,經審認後排除列計。 發布日期: 110-01-05 單位: 服務照顧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