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養養護 | |
建議領退伍金榮民入住榮家所需生活費用由輔導會負擔。 | |
一、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2條規定:「一、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發給就養給付,並得依意願公費進住榮譽國民之家(以下簡稱榮家)。…。二、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自付服務費進住榮家。…。進住榮家安置就養之退除役官兵,使用水、電費用超過一定額度者,其超額部分應自行負擔。」 二、公費就養榮民入住榮家僅由本會負擔服務費,伙食費、水、電費用及所需生活費用仍須自行負擔。 三、經查提案人王君為一般照顧榮民,如需申請公費就養,有關申請就養應準備資料及相關審核標準,及申請就養相關問題,可洽詢居所地榮服處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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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2-20 | |
服務照顧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