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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就養需要把子女的所得列計,但子女各自有家庭, 經濟也各自獨立,父母常得不到子女金錢資助,申請條 件應該放寬或是排除子女。

類別: 就養養護
問題: 申請就養需要把子女的所得列計,但子女各自有家庭, 經濟也各自獨立,父母常得不到子女金錢資助,申請條 件應該放寬或是排除子女。
答覆:

一、依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第7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直系血親。三、綜合所得稅將申請人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據此辦理就養給付審認及發放。

二、政府安置榮民就養,係以照顧年邁貧窮或身心障礙等亟需照顧之榮民為目的;「就養」係屬社會救助生活扶助之一環,現行國家社會救助法規均訂有列計全家人口之規定,如參照民法1114條:「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三、兄弟姊妹相互間。四、家長家屬相互間。」直系血親並無已、未婚區分。

三、綜上,本會辦理就養以配偶、直系血親、所得稅認列扶養義務人為範圍,此外考量合理性,就養安置辦法亦有載明排除全家人口之適用但書。

發布日期: 111-12-27
單位: 服務照顧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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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近更新日期:111-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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